文档介绍:— 1—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44号《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9月 17 日市人民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1月 15日起施行。代市长:沈仁康 2012 年 10月 15日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 〕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旱灾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2—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资源管理资金。第五条市政府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配置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水资源知识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各级、各类学校教材内容,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普及水资源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一)跨县(市、区)江河流域和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 3—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编制,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江河流域和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等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写水资源篇章或者说明,对水资源条件和供需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前款规定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和报请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跨县(市、区)的流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和上级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和调配方案并监督执行。第十三条直接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内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公告、管理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 5万立方米以上 10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 2万立方米以上 5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 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 1000 立方米以上 5000 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 5—(四)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 1000 千瓦以上 5000 千瓦以下的取水。市级审批限额以下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五条下列取水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区域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