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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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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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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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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那么
〔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以及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导那么。
第二条  本导那么适用于枣庄市中心城城区范围内进展各项建立活动〔含新建和改〔扩〕建、临时建立工程〕。滕州市、山亭区和台儿庄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立工程的功能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和景观特征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立应当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原那么,融入低碳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城市资源优化整合。
 
第二章     建立用地管理
 
第五条   建立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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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立用地小于〔表一〕规定的建立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立永久性建筑。
〔表一〕单独建立用地下限指标
  类型
 
 
居住建筑〔用地面积m2〕
非居住建筑〔用地面积m2〕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新城
3000
5000
4000
6000
其他城区
2000
3000
3000
4000
建立工程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阻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立工程。
〔二〕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立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立工程。
第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28%;,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密度不大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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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效劳设施等因素进展综合分析后确定。
〔二〕不属于以上建立类别的其它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标准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  ,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三章   建筑间距与退让
 
第九条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
〔三〕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36米。
第十条  建筑物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表二〕控制。主次干路穿插口四周的建筑,后退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路要求,适当加大退让距离。
〔表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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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类别
新城区
其他城区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城市主干道
20
25
15
20
城市次干道
15
20
10
15
城市支路
8
12
5
10
〔二〕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围墙外设置公共绿化带,传达室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
〔三〕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展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且自身用地内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低、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9米。
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低、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9米。
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