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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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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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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讲解(一)制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3号,以下简称《办法》)。(二)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包括哪些财产? 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财产是指纳税人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三)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分几类? 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分三类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 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四)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五)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恢复或补偿如何处理? ?纳税人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