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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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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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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大冶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大冶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大冶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大冶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大冶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 报告、紧急情况时应 报告。(报告 8600985)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售猪周转区:周转宿舍、出猪台、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猪舍、猪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