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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丧假婚假等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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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丧假婚假等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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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丧假、婚假等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 号) 规定,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 国发〔 1981 〕 36 号文件和 1981 年 4月 8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 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 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 也都作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婚假和奖励婚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 年 2月 20 日发布) 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酌情给予 1— 3 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 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 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 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 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 如果属于晚婚的, 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增加婚假十四日。丧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酌情给予职工 1— 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 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 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 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 假期为 90天, 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 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 给予 42 天产假。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