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 [1990]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 保守案件秘密, 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20 平方厘米( 儿童达 10 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10 平方厘米(儿童达 5 平方厘米)。释义:帽状腱膜下血肿须有影像学资料支持; 头皮外伤性缺损须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山东: 帽状腱膜下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 出血范围一般宜掌握在 75 平方厘米以上), 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肿胀混淆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 厘米,儿童达 6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 厘米,儿童达 4 厘米。创口指深达皮下组织,须手术缝合。释义: 应注意向委托人及当事人了解致伤工具, 同时, 在检验时更应运用自己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 鉴别创( 包括瘢痕) 的类型, 合理、准确地适用条款。一般而言, 相对于钝器创而言, 锐器创的创角通常较为尖锐, 创缘比较光滑整齐, 创缘之间没有组织间桥, 创底较少头发等异物, 创口两端( 有时为一端) 可能有划痕, 颅骨表面可能有切痕; 相对于钝器创遗留的瘢痕而言, 锐器创所致瘢痕通常具有外观形状比较规则、表面增生较为整齐、周围甚少或根本没有星芒状结构、两端( 有时为一端) 可能有划痕等特点。在无从获得准确的致伤工具信息, 又难以从创口、瘢痕形态特点推断致伤工具时, 应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适用锐器创长度的标准进行鉴定。山东: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 同一加害人的同一个伤害行为造成) 的,按照锐器: 钝器=8:6( 儿童 6:4) 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根据本条评定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释义:在操作上宜非常慎重,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依据。其认定的前提条件是: 必须同时具有: (1) 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性暴力损伤( 如头皮肿胀、挫裂创等); (2) 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 特别是逆行性遗忘) 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体征; (3) 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情况。实际检案时若有争议和疑问的, 应避免使用此条。认定意识障碍应首先考虑旁证支持。认定近事遗忘应以伤者在事发后向公安人员报案时的陈述笔录或伤后第一次就诊记录作为判断依据。第九条眼损伤(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 (一)眼睑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