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规则该为办法, 由一般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部门规章, 由文件上升为法律, 层级提高。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规章的效力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 第 40 号《土地登记办法》, 已经 2007 年 11 月 28 日国土资源部第 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月 1 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 公示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要求)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权利。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 不属于以承包方式获得的取得,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向土地部门申请, 报人民政府注册登记,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说明人民政府是登记、发证机关。)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 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跨区不是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登记,而是按区分别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 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 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应持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地籍调查应持土地登记代理证书,地籍勘丈应持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在宗地图上是否应标明空间范围,宗地图是三维图吗?)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登记申请原则。例外的有本办法第五十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是注销土地权利证书,不是注销土地登记、第六十五条—有疑问、第六十八条)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 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共同申请原则, 有例外。共同申请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双方都是土地登记申请人。此规定应当大力宣传)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前款第(四) 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 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将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同本条基本规定结合起来,明确每一种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