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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说明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放宽工商登记条件,为
企业提供便利的名称核准服务,我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主要修订内容
原《办法》共47条,修订删除了 2条,保留了 37条,对8 条进行了修改调整,新增加了 3条。修订后共计48条。主要是:
(一) 取消了企业法人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定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
(二) 删除了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的规定。即删
除第三十六条。
(三) 删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投资额和 投资比例”一项的具体规定。即对原《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了 修改。
(四) 调整了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 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核准条件。即对原《办法》第十 八条进行了修改。
(五) 调整了注销企业名称的锁定时间和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的情形。即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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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增加了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
字样的相关规定。即增加第二十一条。
(七) 增加了申请名称延期的相关规定。即对原《办法》第
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
(八) 增加了对本《办法》实施以前核准或登记的企业集团 名称及其简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溯及 力的有关规定。即增加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 关于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问题。 原《办法》第九条
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
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
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
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为满足企业突出字号宣传需要, 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此次修订取消了第十二条设定的 限定条件,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名称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 后、组织形式之前。”体现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满足投资者根据 经营策略自主决定和调整企业名称组成次序的需求。
(二) 关于企业名称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或省略行业问题。
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行业表述用语的,
应当符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5个以上大
类”、“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 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
的母公司”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 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的条件。考虑到实施认缴登记制度和“先 照后证”制度下,企业确有在业务范围不明确情况下开展经营的 需要,此次修订将该条款调整为“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 济行业类别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但应当与同一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 述所从事行业或者省略行业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此做法予
以企业“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即使用“实业”等“跨行业”
表述)和“无行业”表述的选择自由,不再设定前提条件。与此 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