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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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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相惜 2021/10/28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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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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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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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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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