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摩托车企业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 VIN 审查的目的–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落实《公告》管理要求。–规范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使用。–规范车辆识别代号( VIN )的编制。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 VIN 审查实施阶段及内容–自 2006 年 10 月 15 日起,摩托车企业申报下列产品时应向中介机构提出 VIN 审查申请,中介机构将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进行 VIN 审查。?申报《公告》的车辆新产品。?申报《公告》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且涉及 VIN 变化的。?申报《公告》产品勘误且申请 VIN 变化的。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对于企业在提交申报《公告》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 认为不涉及 VIN 变化、没有提出 VIN 审查申请的,中介机构将对此类产品进行核实。?扩展、变更参数确实不涉及 VIN 变化时,中介机构将予以核实, 不出具 VIN 审查报告。?扩展、变更参数涉及 VIN 变化但企业未提出 VIN 审查申请时, 中介机构将按规定对此类产品进行 VIN 审查,并出具该产品的 VIN 审查报告。–对已《公告》的摩托车产品暂不进行 VIN 审查,对此类产品的 VIN 清查工作将另行规定。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 VIN 审查(报告)涉及产品类别新产品扩展变更勘误注: √-VIN 审查, × -VIN 不审查, ○-出报告, ●-不出报告。涉及 VIN 变化不涉及 VIN 变化涉及 VIN 变化不涉及 VIN 变化涉及 VIN 变化不涉及 VIN 变化摩托车√√√√√√× ○○●○●○●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 VIN 审查的申请–企业应按规定提出 VIN 审查的申请,并应符合《公告》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申请的规定。–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信息应完整、适用。?自 2006 年 10 月 15 日起,对于新产品,企业应按规定完整填报《备案表》等申报材料。若《备案表》中不包含《 VIN 编制规则》所定义的车辆特征时,企业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补充说明。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对于扩展、变更且涉及 VIN 变化的产品:在 2006 年 10 月 15 日至 2007 年6月 30 日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提交 VIN 审查申请材料。自 2007 年7月1日起,应按规定完整填报《备案表》,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若《备案表》中不包含《 VIN 编制规则》所定义的车辆特征时,企业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补充说明。?当申报《公告》产品扩展、变更且涉及 VIN 变化的车辆产品同时存在《 VIN 编制规则》发生变化的情况时,应同时对其它未涉及扩展、变更的 VIN 参数进行变更,不得保留原版本的 VIN 。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当由于《 VIN 编制规则》发生变化而导致部分 VIN 参数变更时,则申报《公告》产品变更的该产品的全部 VIN 参数应同时满足最新版本的 VIN 编制规则,并且变更后不得保留原版本的 VIN 参数。?对于申报产品勘误且涉及 VIN 变化的产品, 企业应当说明勘误理由并同时提交书面 VIN 审查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 VIN 审查要求申请企业及产品的 VIN 应符合下述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4 年第 66 号《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工作机构出具的《 VIN 编制规则备案受理通知书》(包括附件) 车辆识别代号( VIN )审查工作? VIN 审查评定方法–申请资料审查?企业提出的新产品、扩展、更正、勘误申请应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扩展、更正、勘误申报的原 VIN 参数应与已《公告》 VIN 参数相符。?企业提交的涉及 VIN 审查内容的参数不能空缺或填报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