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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腹背受敌论文,经济学论文论文,论文.doc

上传人:2105194781 2016/7/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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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邮政腹背受敌论文,经济学论文论文,论文中国邮政腹背受敌中国邮政强化 EMS 业务的垄断努力遭到国际四大快递公司的坚决抵制。在腹部难以设防的同时,它的背部正遭受民间速递公司的蚕食外资速递公司抗令 10月25日,亚太快递协会发言人陈嘉良向记者表示,协会拒绝接受国邮联【2002 】472 号文件。该协会以 UPS (美国联合包裹公司)、FEDEX (联邦快递公司)、DHL (敦豪快递公司)以及 TNT (天地公司)等国际四大快递公司为主体, 眼下占据中国国际快递业务 80%的市场份额。这意味着协会成员拒绝在 11月5 日以前去邮政部门办理委托申请手续,拒绝接受邮政部门的管理。而按 472 号文件规定,逾期不办理委托手续者将不允许经营业务。陈嘉良认为:“472 号文件完全确立了中国邮政既是管理者又是竞争者的双重身份,那样不公平。”对强烈渴求平等市场权利的国际速递公司来说,接受 472 号文件无异于给自己戴上一道紧箍咒;而对联合下发 472 号文件的“两部一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邮政局)来说,委屈情绪也在所难免,毕竟相对于之前的 64号文件, 472 号文件已经算是他们“妥协”的产物了。 2002 年2月,国家邮政局下发“国邮 64号”文件,将外资速递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500 克以上(不含 500 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这是强化中国邮政市场垄断地位的一步棋,因为 500 克以下的邮件业务正是速递公司业务的主体。而7个月后下发的 472 号文件则大大地往后退了一步,对外资速递公司放开了“除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部门的公文”以外的所有业务,以至于被外电认为是“中国邮政在新的回合中落败”。但国际速递公司对这个所谓的“妥协”并不领情。他们的两条理由是:第一, “执行上的困难”。比如, 472 号文件对来自境外、发送目标是国内医院等单位的信件业务外资公司能做与否,没有明确规定;2001 年12月两部一局出台的 629 号文件要求外资公司“业务主管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但培训具体地点也语焉不详。第二, 629 号文件所规定的“不许进行再委托”限制了外资公司业务区域。“比如说境外发至青海的物品,在青海没有分公司的外资公司就无法操作。”有关人士分析,陈嘉良选择 10月25日前后先后在北京、上海、香港向外界表达亚太快递协会强硬的态度,显然暗含了对同期进行的中美最高领导人会晤的憧憬。这个憧憬被业内人士解读为:将 60 天期限延期,直至新的邮政法出台,从而最终圈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上海达文事件”在外资速递公司对春天无限憧憬之时,上海达文货运代理公司总经理金任群却遭遇了“寒流”:2002 年10月24日,他拿到了二审败诉的判决书。金任群摇头说:“出乎意料。”事情是在一年前发生的。2001 年11月9日,宁波市工商局在上海达文的经营范围内查出了报关单、票据等物品,于是以“经营邮件业务,属超范围经营”为由对上海达文作出行政处罚并罚款 2万元的决定。宁波市工商局依据的是邮电部( 1996 )25号文件。上海达文随即将宁波市工商局告上宁波市海曙区法院。 2002 年5月9 日, 海曙区法院一审判决上海达文败诉;紧接着,上海达文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达文在诉状中认为,“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