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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10
起草:
批准:
起草日期:
执行日期:
: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7条
:本店进货验收、陈列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养护检查人员、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
不合格药品指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药品检验所检验。
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核;经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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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养护检查中,经质量负责人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负责人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