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实行全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该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各种手段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现代化,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的安全组织是执行和维护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的检查监督机构,负责对各部门劳动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应该设置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性较大的车间或者部门应设置专职安全员。
3、各生产小组都应该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部门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在公司发展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
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全面负责。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工作。
第九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部门的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作好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进行违章作业,并且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主动提出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参加的、全部工作的、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公司中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视造成事故的程度,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节 各级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原则;
6、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各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总经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