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务管理股票证券}某公司融资证券及
股票证券管理知识分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原稿 修改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
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
和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 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
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
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 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
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
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 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
券买卖。 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
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
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
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 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
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 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 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 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 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
券公司,如具备权证结算资格,还应当参照《中国证券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