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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uyinyzhi 2016/7/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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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讲比较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大陆法?英美法?中国法等本章重点: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要约与承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违约的形式?违约的法律后果与补救办法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重要作用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车、报告等行为) (二)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定义:又称契约,各国定义不同基本要素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 2. 特征:双方、意思一致、明示权利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要件?当事人意思一致(要约与承诺达成) ?当事人具有订约的能力?合同必须有对价与约因?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三、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法律上把这种意思表示称之为要约与承诺。 1. 要约( offer ) 1 )三个要件: a 特定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商店将商品报价陈列——英美法认为是引诱大陆法某些国家(瑞士)是要约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是普通广告——一般认为要约引诱 b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一致,包括: 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日期地点付款方式、争议的解决等* 但美国统一商法典更开放* 《公约》规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三项如:甲向乙发盘:可供贵厂一年生产所需的全部铁矿石,价格按交货时伦敦五金交易所价格计算 c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才能生效 2)要约的约束力 a 对受要约人——一般无约束力德国、日本认为缄默表示承诺 b 对要约人到达之前,无约束力,可撤回到达之后,更改复杂●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无约束力;美国有所修改●德国: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约束的词句●法国: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 可以撤销,但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公约: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两个例外——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案例?大连某出口公司于 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 请日本公司 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 5 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当天以传真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 5月21日发出的要约。大连公司能否取消 5月 21 日发出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