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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与生活祝爱珍经济管理系明华搂 418 室 ********** 法律与生活之婚姻法专题一、婚姻制度 1、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制度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男 25 、女 23 以上,初婚。晚育: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待遇: 适当延长婚假、护理假、产假二、结婚 2、禁止结婚的情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直系血亲: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等一切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拟制血亲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养父母子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与己身。 3、无效婚姻的情形(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4、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之日起确立。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是否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前者,法律不予过问,属于道德问题。如属于后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思考: 婚约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