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范文稿
一、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监督对象
(一)医疗、血液安全监督: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省卫生计生委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临床用血监督,并承担全省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行医相关业务工作督导以及信息汇总分析。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临床用血监督及采供血机构监督和打击无证行医工作。
(二)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监督:
1、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由省卫生计生委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设备情况调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放射诊疗设备情况调查工作。
2、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由我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的疑似职业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重点监督检查,注重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并落实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内容
(一)医疗监督
1、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出租、承包科室情况,发布医疗广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医务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
2、打击无证行医。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血液安全监督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监督检查人员、仪器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是否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采血是否规范等。
2、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辖区内血站、单采血浆站依法执业的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是否依照要求执行,尤其是血液(浆)检测项目是否齐全,对新浆员及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检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测;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包装、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频采、超采等行为。
(三)职业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