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口区招商引资政策 2011 【“中国黄河口”政府门户网站】【来源: 招商局】【 2011-2-11 】【浏览次数: 273 】【字体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河口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抢抓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国家战略实施机遇,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一区五园”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第三条招商原则及产业重点: (一)立足高效生态目标定位,加快引进低碳、环保、绿色、节能项目,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打造高端高质高效产业。(二) 产业发展方向是精细化工、高端橡塑加工、新型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生物、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三) 重点鼓励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填补国内空白和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行业。第四条项目入园门槛和标准条件: (一) 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口区产业发展规划。(二)禁止引进占用资源多、耗能高、污染类项目,河口经济开发区不再新上化工类项目。(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 1 亿元, 投资建设强度原则上不低于 160 万元/ 亩,建设容积率大于 ,绿地率控制在 15% 以下。(四) 厂区内允许建办公楼、企业职工单身公寓, 不允许建设单元宿舍楼, 沿路不准建设平房, 沿路围墙需建设透明墙。(五) 项目建设周期, 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 2 亿元以下的不超过 12 个月, 2 亿元以上的不超过 24 个月。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第五条财政扶持政策(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60% 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 3 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二) 新办工业企业, 经税务部门认定有应税所得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三) 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 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 享受(一)、(二) 款规定的扶持政策。(四) 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 50% 的资金扶持。(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投用后, 3 年内给予经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60% 的资金扶持。(六) 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 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3 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七)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 新设立的区外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 创业投资公司, 3 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50% 的资金扶持;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区级分支机构,营业后, 3 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30% 的资金扶持。(八) 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 3 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