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
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
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4 号楼三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登记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股份 53,250,204 股。
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