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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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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5).docx

上传人:crh53719 2021/11/2 文件大小: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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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XX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XX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XX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4-6-3执行日期:2004-7-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四章供热管理第五章用热管理第六章热费收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据合同向用热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本条例所称用热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热力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市规划、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热力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单位,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七条城市热力行业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逐步推行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热力工程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和已具备城市供热条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热力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验收时应有供热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分户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热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供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