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21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上海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规范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居住证的办理,制定了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内来沪人员《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办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境内来沪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
在本市就业、投资开业、就读、进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的境内人员,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三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办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核定及相关证件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
。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条(信息、材料移送)
对就业、投资开业和个体经营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移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投靠、就读、进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材料移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核定)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