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分区
、隔墙和楼板
电梯井和管道井
防火门、防火窗和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般规定
疏散和楼梯
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一般规定
消防用水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自然排烟
机械防烟
机械排烟
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灯具
、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说明
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
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 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
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包括首层设置的住宅);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
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
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
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 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确定。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 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具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 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时,
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
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 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 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 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 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
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
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 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 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
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 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 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