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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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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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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 (2).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嵘,女,19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庆强,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立医院。住所地:XX省XX市经五纬七路324号。邮寄地址:XX省XX市经五纬七路324号。联系 :87066916/68777114。 法定代表人。秦成勇,院长。 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XX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第 (五)项、第 (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XX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一、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11)槐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和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 (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81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 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1998年3月7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1998年3月11日”,而非3月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而 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1998年3月17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人民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受害人主治大夫若不具有医师资格、必备的病历材料缺失必然会在客观上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遂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的情况下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取该证据,后申请人以该事由提出上诉,并要求二审法院调取,但二审法院亦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取并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申请人认为
一、二审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调取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调取的证据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 (五)项之规定,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