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篇一:检察院起诉书范文
海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刑诉字【2012】第001号被告人王林,绰号“大头”,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为:3502202198201283xxx,汉族,小学文化,住海滨市大洋乡洋面88号。因故意杀人罪,2005年8月22日被海滨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海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4日移送海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海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2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林伙同张文等十余人到海滨市电力大厦二楼大世界舞厅内跳舞,因不买门票被舞厅老板被害人陈才阻止后补票怀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议买鞭炮来放,把舞厅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买鞭炮回舞厅分发给同伙,在燃烧过程中被舞厅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张文遂到一楼舞厅门口售票处辱骂被害人陈才并打其头部一拳,致使陈才仰面倒在售票处对面台阶下,而后张文继续用脚踩陈才身体。此时,被告人王林从舞厅出 来看见陈才倒地后,用脚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海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才系头、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硬脑膜下广泛出血死亡。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滨市公安局投案。
上诉事实,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证人邱丽轩、陈荣坤、陈文斌、黄光明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杀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求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 ; 。 篇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生于1993年1月7日,汉族,XX省XX市人,高中文化,在校学生,住于******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0年8月16号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5号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年*月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月*日下午*时,甲伙同两名社会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