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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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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
理工作,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
法》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所设立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
工作程序等,适用本细则。
复核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如下决定存在
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复核:
(一)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不
予受理决定;
(二)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终
止审核的复审决定;
(三)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的不予受理决定;
(四)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终止审核的复审决定;
(五)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不予
受理决定;
(六)对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终止
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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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组上市申请的不
予受理决定;
(八)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重组上市申请终止
审核的复审决定;
(九)强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十)实施纪律处分的决定;
(十一)采取应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的自律监管措
施的决定;
(十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核的决定。
第三条 复核委员会及其委员依照本细则规定,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
第四条 复核委员会通过复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
复核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复核会议以合议方式进行审议,通
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本所根据复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条 复核决定为本所的终局裁决。
复核期间,本所作出的相关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强制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二)取消交易参与人或会员资格的决定;
(三)本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四)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本所认为其要求合理的;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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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所负责复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为复核委员会
及其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复核委员会及其
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复核委员会
第七条 复核委员会由 20 至 30 名委员组成,主要包括本
所以外的专家和本所相关专业人员,由本所聘任。
复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本所可以对复核委员会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第八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熟悉证券相关业务和本所业务规则;
(三)在所从事领域内有良好声誉,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
和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守法;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所按照下列程序聘任复核委员会委员:
(一)本所内部遴选和提请相关单位推荐委员人选;
(二)将经审定的拟聘任委员名单在本所网站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 5 个交易日;
(三)公示期满后,接受聘任的委员签署履职相关承诺;
(四)对外公布正式聘任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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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复核委
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本所相关职务的,其任期可以与职务任期保
持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的,由本所予以续聘或者更换。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委员每届任期年限和连续任职期
限。
第十一条 复核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勤勉尽责,以审慎的态度,全面审阅相关复核申请材
料;
(二)按要求亲自出席复核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则要求,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