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解析
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权威解读
1、关于参保范围的最新规定
修改前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 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
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 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
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 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
利。
2、关于保险基金的最新规定
修改的条款 修改的内容
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确定方式
第十条新增第三款 工伤保险费的灵活缴费方式
第十一条 适应《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基金逐步省级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式,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鉴定、工伤预防、其他合法的费用支付
3、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最新规定
修改前的规定 修改后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故伤害的;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