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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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一条 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录取学校报到。凡超过两周报不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须按招生规定组织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学校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登记表、学籍登记卡、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校应将学籍档案转给学生所在单位。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到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必须请假,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许可逾期四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班级的定称,以入学年份为准。如___年入学的新生班,简称“九六”级。
第五条 ***高等院校一律不招收旁听生和试读生。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其所学课程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学校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科目脱产学****的每一学期一般不少于三门,业余学****的一般不少于两门。不考试的课程应进行考查。跨学期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考试成绩。教学计划中考试科目不得少于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二。
缺作业和实验报告的必须补做,方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缺课在四分之一以上或完成作业(含实验)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此门课程须重修。
对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或专业,其每一学期所设考试科目的数量,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 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学科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如参考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平时测验,可按最多___%记入学科成绩。
第九条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课外作业****题课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采用“及格”和“不及格”记载成绩。
第十条 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学期开学时一周内和毕业前分别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及格”或“补不及格”字样。考查课程的补考采用考试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凡***或旷考者,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只给一次补考资格,在成绩归档时,应注明“***”或“旷考”字样。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如入学前曾通过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规定相同的同类专业单科合格证书,可免修所学专业相同科目,原自考成绩作为该科目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作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现专业的某些基础课程如在一学历中学过,则此课程可以免修,其原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但专业课无论是否在一学历中学过,均不能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经过自修,掌握某门或几门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可向学校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免修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参考者的一次有效成绩记载,成绩合格者可以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班级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评定,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每学年(学期)学校应将脱产班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情况和考试成绩及奖励与处分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学,如因某种原因确需转学者,须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
(一)家庭地址变迁,现住址距原学校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据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现单位距学校较远。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现单位较近的学校,本人须持有原、现两单位共同开据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因从事的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需改学其它专业,而此专业本校现未开设。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四)因某种原因,原专业不能开课,希望进入其他学校的相同专业。须由接收校写出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注明所有接收学生的姓名,作为集体转学手续;
(五)因招生工作的调剂,造成所录学校与考生所报学校不符,而该校离家较远或所录专业与考生所报专业不符,而学生不愿就读该专业。转学时须带上考生档案。作为转出学校不应阻止符合本条规定的学生转出本校。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之一及其相应要求的申请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入学校负责指导学生填写由市教委印制的《北京***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两份。经转出、转入学校盖章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将该学生有关学籍材料及转学表,在本学期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