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柳州户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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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 、社会 、资源 、环境协调发展,依据国家 、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积极的人口户籍迁移政策,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户籍登记管理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市区范围。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有突出贡献 、引进人才 、就业创业 、亲情投靠 、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等迁入本市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必须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参加录。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的非本市户藉,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一)具有突出贡献人员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 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市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引进人才
,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 、工作时间限制。
(含中级) 职称或高级以上(含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均准予其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其落户不受年龄 、工作时间限制。
(含大专)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落户,后找单位就业,其户口可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
(含技工学校)专业以上(含普通中等专业)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签订___年以上(含___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准予其本人 、配偶及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
(区)级以上(含县 、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奖的人员。
(三)来柳就业 、(含___年)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在 稳定职业工作岗位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含___年)劳动合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中专 、中职 、技校)以上毕业证书并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含___年),累计缴纳本市社会保险___年以上(含___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区)级以上(含县 、区级)优秀农民工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含___万元)商业用房 、办公用房 、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 、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受赠 、继承 、自建 、单位分配等途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配偶 、未婚无职业子女和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含___万元)、年纳税___万元或安置就业___人以上(含___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年内纳税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租赁我市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从委托经营 、租赁之日起, 连续___年年纳税额___万元以上(含___万元)的经营人或其直系亲属 、企业专业人员,可办理___名未婚人员落户我市。___年后年缴税金额每满___万元,在上述人员中可增加___人落户。
(含___万元) 、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四)亲情投靠
,无婚龄限制。
,可申请将户口迁随其具有我市户籍的父母(含继父母 、养父母)处落户。
(男性年满___周岁,女性年满___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照顾,准予___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婚无职业子女在我市落户照顾父母。
___年老父母(男性年满___周岁,女性年满___周岁) 可投靠具有我市户籍的成年子女。
(五)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其配偶 、子女 、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 户口迁入我市。
,在我市具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可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