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动叉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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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叉车管理规定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细则,以确保叉车运行安全。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工及相关人员。
3职责
,二、三级维护由设备科(厂家)进行。
,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未经公司的安排,叉车工不准擅自教他人驾驶叉车。
。
。
,非规定工作范围内未经部门负责人认可不得作业。
叉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叉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___车间内所有叉车必须为生产经营服务,不得挪做它用。
,不得擅自驾车出厂。
叉车启动时,必须缓慢提速。
在厂区内作业的叉车,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小时,厂房内作业的各种叉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小时。
叉车作业时,车前、车后不准站人,配合人员必须站在叉车两侧。叉车驾驶员应时刻注意配合人员的动向,移动车辆时,应鸣笛示意。
叉车驾驶员作业时应做到“六慢”、“六不准”。
六慢:会车要慢;转弯要慢;情况不明时要慢;叉码物品时要慢;作业环境车多人多时要慢;倒车行驶时要慢。
八不准:不准开车带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准开带病车;不准开车在车间内兜风、玩耍;不不准违反操作规程操作车辆。
叉车在行驶过程中,严禁快速变换倒顺方向,以免瞬间产生极大的扭矩,引起车翻。
叉车使用严禁超载。
叉车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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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司机每天充电前须对叉车进行纯水添加,特备注意要打开蒸发盖。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 销售管理
第六条 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 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禁止店外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废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 登记报牌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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