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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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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流程.docx

上传人:书生教育 2021/11/4 文件大小: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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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流程
导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的相关流程要怎么走 ? 在申请时机构要完成哪些相关的内容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 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 ( 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 登记,应当根据《 *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 。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及协会的相关规定,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 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
件”等含糊措辞。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
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
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
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 一) 申请机构向协会提交的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二) 申请机构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实缴资本是否符合《私募
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服务办法》 ) 相应的
业务登记要求 ;
( 三) 申请机构是否有健全的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管理层之间是否分工明确、相互制衡 ;
( 四) 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所需的从
业人员、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
( 五)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存在
潜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是否建立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机制, 具体要求
如下 ;
、份额登记服务业务的申请机构: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制。 监督协议 ( 或模板 ) 的签署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要求, 是否做好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时的风险防范措施 ;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的控制情况, 包括:资金划付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