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价服〔 2004 〕 38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其中公共服务收费根据物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凡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为别墅、写字楼、办公楼、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容积率小于 1 (含 1) 、或大于 4 (含 4)的住宅商品房,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为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的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的,其服务收费(小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八条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见附件)。各等级服务标准按《关于转发〈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 试行)〉的通知》( 澄房发〔 2008 〕 26 号)执行。对原已实行物业管理但未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的物业,要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 在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收费指导价标准及浮动幅度范围内,通过业主委员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招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之前, 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项目,拟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委托管理合同、公建配套文件和公共服务费用测算等有关资料。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房屋预销售十个工作日内之前,持物业服务合同等备案文本,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审情况登记表)。第十一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