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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发布时间: 2012-07-23 信息来源:市物价局作者: 湖南省物价局各市、州物价局,各供电企业: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阶梯电价的试行范围居民阶梯电价试行范围为全省由供电企业(含地方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抄表结算到户的城乡居民用电户。二、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及电价 1、分档电量第一档电量,不分季节,为每户每月 180 千瓦时及以内的用电量。第二、三档用电量分季节。 3、4、5、9、10、 11 月为春秋季,二档电量为超过 180 千瓦时—350 千瓦时,三档电量为 350 千瓦时以上; 1、 2、 6、 7、 8、 12月为冬夏季,二档电量为超过 180 千瓦时—450 千瓦时,三档电量为 450 千瓦时以上。鉴于供电企业抄表周期与日历月不一致,当月抄表电量实际为上一个月周期的用电量,因此,按抄表月份的季节划分为:春秋季为 4、5、6、10、 11、12月, 冬夏季为 1、2、3、7、8、9月的抄见电量。 2、分档电价第一档电量以内,基准电价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现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其中省电网居民用户现行基准电价为 元/ 千瓦时); 第二档电量区间,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元;第三档电量, 在基准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 元。三、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免费 10 千瓦时。供电企业以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数据(包括用户清单和有效时间)为依据进行减免;免费用电量纳入第一档分档电量。四、对尚未由供电企业实行“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的城乡居民合表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养老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 元。五、居民用户原则上应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属于多层、多户、多套住宅(别墅除外)共表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申报,经核实后,由用户自愿选择实行分表计量或暂按合表用户对待。六、供电企业要加快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力争三年内完成改造任务, 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和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在实行抄表到户分表改造过程中,供电企业不得向居民收取表计及材料、安装、改造等费用。合表用户实行抄表到户分表改造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 元的规定相应停止。七、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和租房户的电价管理。各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等转供单位需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湘价重〔2006 〕97号文件有关转供电价有关规定, 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不超过 6%加收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不超过 4%,严禁超标加价收费。属于供电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房屋出租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属于物业小区、机关企事业等专用变压器供电的,按上述合表用户加价标准执行;一律不得擅自对租房户超标加价收费。八、执行时间。自 2012 年7月1日用电量( 8月抄见电量)起执行。九、有关结算事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