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州市未***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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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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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2013年6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心理、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开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市、区、县级市教育、公安、财政、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市管理、城乡建立、水务、科技、平安生产监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四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承受社会监视。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培养和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第二章 国家机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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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教育、公安、财政、民政、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视、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城乡建立、水务、科技、平安生产监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本市儿童开展规划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
〔三)组织、协调、指导、催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