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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园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安置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包括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第四条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南通监管分局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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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签订《南通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三)与监管银行签订《南通市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四)对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进行管理;
(五)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银行是指监管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二)根据监管机构指令拨付资金;
(三)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反馈给监管机构。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止。
第六条 市区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实现预售资金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一张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具有抵押权的银行可以优先作为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在该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监管协议时,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监管项目的工程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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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预售资金缴存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资金监管协议及专用账户等信息。购房人直接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全部房款等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专用账户。
第十条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按地上建筑面积计算,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毛坯房4000元/㎡,成品房再增加2000元/㎡的装修额度,为6000元/㎡。在商品房建安造价和装修造价平均水平发生较大变化时,由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单价标准。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金额=预售建筑面积Í单价标准
第四章 预售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申请拨付非重点监管资金时,监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下达拨付指令。
第十二条 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
(一)毛坯房:
1、九层以下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50%;拆除脚手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70%;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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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二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资金。
2、九层(含)以上建筑,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一半时拨付额度不超过20%;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50%;拆除脚手架时,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70%;通过竣工验收的,累计拨付额度不超过90%;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二十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资金。
(二)成品房(装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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