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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工作制度.doc

上传人:yunde113 2014/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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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维稳工作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切实反映群众的真实意愿,搭建好领导层与所属单位员工沟通的平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工作制度
第一条:信访维稳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书记负责分管信访维稳工作,党群工作部为信访维稳工作主管部门,机关各部室为信访维稳工作分管部门。机关各部室负责人为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党群工作部及各部室负责公司群众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需要有关业务部门答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受理的信访范围主要有:
(1)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各级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
(3)申诉、检举侵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
(4)其它信访事项。
以上条款中的第(1)项、第(4)项信访事项涉及国家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群众需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坚持“逐级处理的原则”,在本单位正在受理期间不得越级上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妥善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在30日内给予答复。应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要向来访人说明情况,但最迟应在60日内给予答复。对特殊情况、处理有困难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单位,上级单位应给予帮助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力求问题迅速有效得到解决。
第六条:责任归属单位党群工作部立案受理的信访问题处理结束后,应将处理意见书抄报上级单位备案,并与信访人签订《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处理意见书》应交信访人一份,信访人对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据此向上级单位或部门反应。
第七条:上级单位单位对携《处理意见书》来访要求复查的问题,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护;原处理决定不妥的,应责成原处理单位的重新复查处理;如确认为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直接调查,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对不持有《处理意见书》越级上访者,上级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原处理单位对于要求复查的信访案件,应在30日内复查完毕。如不能按期复查处理,应主动说明情况,但最迟不得超过60日处理。复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复查结果,并与上访人签订《复查处理意见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上访人对上级单位确定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依法向地方政府机关
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员工群众多人反应共同意见、建议或要求的,一般应采取用书信、电话等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党群工作部应当推选代表进行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如确需向上级单位反应意见的,应先征得党群工作部的同意,上级单位受理后,信访人应立即返回。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重视并坚持做好群众集体上访控制工作。要加强对员工群众信访问题的信息反馈,发现集体上访苗头,要全力做好思想疏导和控制工作、把上访群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