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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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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是核算和控制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变化过程的记录。
第三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
第四条调整中央部门预算指标包括:通过动支中央预备费、中央财政超收或节支资金、中央本级年初代编预算资金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等资金来源追加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中央本级与地方专款上划及下划指标;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以及追减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总预算指标设总账,根据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发文通知将指标分解到发文的部门预算管理司(以下简称部门司),并细化到收支分类科目。各部门司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并按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明细账。
部门预算指标调整申请
中央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
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向部门司提出申请,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7日至11月初。部门司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送预算司,经预算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中央预备费的运用。除特殊情况外,中央预备费上半年不得运用。确需动用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由部门司提出建议,会签预算司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央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如中央财政当年收入超收,由预算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中央本级代编预算资金、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资金以及中央财政节支资金的动用。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经部门司审核并提出使用意见后,会签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同科目、项目之间的调整。除特殊情况外,不同科目、项目之间资金不得调剂使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科目或项目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司提出调整方案,会签预算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预算科目调整。
(五)中央财政本级预算指标的调减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保预算资金调减,按《全国人大党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须报全国人大党委会审查和批准。
(六)主体司归口管理的预算指标调整。由有关部门向主体司提出申请,主体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会签相关司,并会签预算司报经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经济建设司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作出的基本建设支出指标调整,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调整相关规定执行。
(七)中央与地方上划及下划支出指标调整,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变化相应划转的指标、中央本级预算支出预算指标下划地方和地方专款上划中央本级支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