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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10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 (第 6 章 )-企
业法律顾问考试
整理 “0-72010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实务》历年真题 (第 6 章) ”,方便考生备
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第 2 页:多项选择题第 3 页:案例分析题
(每题 1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 )
(2010 年单项选择第 29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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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由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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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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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的知识点是破产债务人财产管理人的产生。在我国,根据《破产法》
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指定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理
破产事务。因此,正确答案为 A.
【真题试题】
(2010 年单项选择第 30 题 )
,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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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
)以上。
【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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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破产法的债务人财产范围和债权申报人权利。在
本案中,乙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前,就已完成货物交
付,但尚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也没有取得任何担保。在此种情形下,第一,乙
公司无权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因为破产法对出卖人取回权有条件限定,即只能
是 “在异地买卖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向买受人发出 ; 买受人在未收到货物、也
未付清全部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出卖人才有权取回货物并解除合同 ”。本案
中,货物已经交付,乙公司无权取回 ; 第二,乙公司也无别除权,因为别除权是
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的债
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乙公司没有就甲方付
款义务设定担保,因此无别除权。第三,乙公司只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
后,及时申报债权,并在甲公司被正式宣告破产后,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参与
破产财产的分配。基于上述分析, A(可以行使出卖人取回权,取回货物)、B(可
以行使别除权,以该批货物优先受偿)都是错误的,C(无权取回货物,但可以要
求甲公司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 于法无据,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
权人的债务清偿和担保都是无效的, D(无权取回货物、但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
债权 )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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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单项选择第 16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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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认定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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