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康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年休假的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实施部门为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第三条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单位正式在编在岗职工,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派遣形式聘用到我处的职工。第四条休假时间: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天;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0天; 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计算截止上一年度的 12月 31日。聘用职工工作时间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休假安排:每年年初,各科室(处直属单位) 在不影响处里和本科室(单位)正常工作运转前提下,结合本部门、岗位实际,制定科室(单位) 具体休假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 主管领导同意,交处办公室备案后,开始执行。 1.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以分段安排, 但不跨年度安排; 2. 根据职工自愿的原则, 未休的年休假可冲抵当年的病事假(病事假一天抵年休假一天); 3 、借调人员由借调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第六条休假原则 1. 保证工作不断档: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不断档, 实行分期分批休假制度, 一个部门在同一时间段不得出现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休假,休假前,职工需将手头安排的紧急任务完成,休假期间的工作由科室(处直属单位)负责人调整安排。 2. 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特殊岗位在上级领导检查、筹备重要会议期间不得休假; 工程技术、协调、管理人员在工程实施关键环节不得休假;防汛工作中无人顶替岗位时不得休假。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当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1. 事假累计超过个人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 2. 在本单位工作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3. 在本单位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 4. 在本单位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八条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年休假, 但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除加班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 300% 支付工资。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而职工本人放弃休假的,不执行上述规定。第九条职工年休假按照单位和本部门安排, 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年休假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核, 处领导批准后, 方可休假。休假前将个人手中急需办理的工作, 必须妥善安排好。休假期间, 应保持通讯畅通, 便于联系。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