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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 ”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
立 本 制 度。
第二条 校内单位的会计机构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五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 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 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 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 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
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
三、 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
定。
四、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 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 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 递是否及时。
第七条 会计帐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帐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的 登记是否符合记帐规则;会计帐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结帐是否及时、准确,结帐 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电算化记帐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岀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 更换新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 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帐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 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会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建立会计稽核岗位, 并制定出稽核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稽核工作
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稽核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 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 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以 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 证。因此,几经修订的《会计法》,始终强调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