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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37 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9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9
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根据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第三章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
定本办法。
第四章 第二条
第五章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
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
用本办法。
第六章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
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
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
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第三条
第八章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
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章 第四条
第十章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编辑本段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十二章 第五条
第十三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
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第十四章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
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十五章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
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十六章 第六条
第十七章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
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
理。
第十八章 第七条
第十九章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章 (一)依法设立,最近 12 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
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章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第二十二章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
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章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
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章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
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
第二十五章 第八条
第二十六章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章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
管理业务;
第二十八章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 2 年,
注册资本不低于 4亿元,最近 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