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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的东西 2021/11/7 文件大小:1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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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1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促进证券
公司私募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中国
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
业务规范》等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应当根
据本办法备案。
前款所称私募产品包括:
(一)根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由协会备案的私募产品;
(二)证券公司通过协会专业评价申请设立的私募产
品;
(三)证监会或协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私募产品。
证监会规定必须审批的私募产品,应按规定报批。证监
会未明确审批或备案的私募产品,应事先申请协会组织的专
业评价。
第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私募产品的备案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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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测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
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工作。
市场监测中心接受备案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合规、
准确、完整地及时披露私募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接受备案不代表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产品的投资价值
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产品
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发行、承销或代销的私募产
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核和问责制度,明确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职责,配合备案检查及对违反私募产品备案有关规
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应当在私募产品的发
起设立、变更、展期、清算或清理等环节,按本办法规定向
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业务的,由其子公司根据
本办法履行私募产品备案责任。证券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备
案行为加强管理。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于发行、承销或代销私募产品后
5 日内,将产品的发行、承销或代销情况、产品说明书、重
要合同文本、风险揭示和合规总监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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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首次发行、承销或代销一类私募产品的,还应当将投资
决策、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业
务制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七条 私募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变更或存续期满需要
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于变更或展期后 5 日内,将变更或展
期情况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