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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联系人姓名:曹志强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
;(复印件)(1份)(复印件首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复印在A4纸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场地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现场核验时提供)
(供核验)及简历;(1份)
(不少于三名)与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专业人员另附毕业证复印件。(1份
)(专业人员另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材料等)
变更: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变更名称提供章程修正案;变更地址提供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用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股东会议决议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在作出告知承诺时需要提交:
设立:第2项
变更:第1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设立:第1项、第3项、第4项
变更:第2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7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