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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规范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它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的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遵照有关监管当局的银行信
息披露的规章及银监会有关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规章、指引,定期
把银行的资本管理、计量等相关信息,通过指定载体,向投资者和社
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与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银行风险的评
价和管理相一致。
第五条 本指引的信息披露内容可不经过外部审计,会计准则制
定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信息披露的
内容未经过外部审计的,必须在披露中注明。
第六条 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对外
公开信息披露的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载体应符合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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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七条 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至少每半年披露
一次,披露时间不晚于年报、半年报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八条 银行应披露所有的重要信息,对于披露会对银行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银行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
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并解释某些项目未对外披露的
事实和原因,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需要披露的除外。


第二章 披露要求

第九条 本指引对披露的总体要求是:银行应制定一套经董事会
批准的披露政策,政策至少包括对披露内容和披露过程的内部控制
等。
银行应具备专门的程序评估信息披露的适当性,包括对信息披露
的有效性和频率的评估。
第十条 适用范围
并表的范围应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中对资本充足
率计算范围的要求相一致。
(一) 定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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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并表和监管并表的角
度,简要说明两者存在的不同。实体包括: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子
公司、商业性子公司、再保险和商业实体的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1)全面并表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
本指引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界定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做扣除处理的实体,按照会计并表规定的主要子公司列表,
并作相应扩展,包括实体的扩展和/或实体信息的扩展;
(3)既未并表又未扣除的实体,如投资按风险加权处理。

(二) 定量披露
,并表集团的资本中所包含的保险子公司
的盈余资本的总额。子公司的盈余资本是指这些实体中投资总额与监
管资本要求之间的差距。
,以及这些子公司的名称。
资本缺口是指实际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差额。集团中扣除的任何资本缺
口及在这些子公司的投资,不包含在总的资本缺口中。
。实体名称;注册国或所在国;实
体的股权比例,如在这些实体中的投票权与股权比例不同,也要进行
披露。另外,需要说明采用这种方法与采用扣除或集团内部其他方法
对监管资本的定量影响。

第三章 资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