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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亚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应收账款安全、及时回收,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
明确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产品销售的货款回收。
第三条 财务部应收会计应及时跟踪应收款的进度,对逾期货款应当及时通
知销售部相关人员做好货款催收工作。
第四条 销售部相关人员负责收回全部货款。
第五条 公司按照客户信用管理制度约定的结算政策确认应收账款的期限。
第二章 问题账款处理
第六条 销货产生的应收货款,销售部经理应与客户沟通,敦促尽快还款,
应收账款过期 15 天尚未收回,视同“问题账款”。
第七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业务人员应于应收款转为问题账款后 2 日内
将相关情况和需要相关部门协助的报告书面提交销售经理和分管副总批示,经批
示后,交相关业务员处理。
第八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与相关部门应充分配合,必要时借
阅有关部门的账册、资料,并请求有关部门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部门主管或
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九条 相关部门协助业务部处理 “问题账款”,若货款过期 30 天尚未能
处理完毕,分管副总应指令暂停生产新单,特殊情况下需报请总经理核准后方可
生产及发货。
第三章 催收款的处理
第十条 货款逾期 30 天后应转为催收款,销售经理应于 3 日内将其未能回收
的原因及对策书面提交副总经理,转呈总经理核示。
第十一条 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 30 日内监督下属解决。
2-4-1
第四章 准呆账的处理
第十二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过期 180 天或者客户有下列所述的情形
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客户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2、客户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3、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4、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
第十三条 准呆账的处理仍以销售部为主,根据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总经
理组织以专案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经总经理与法律顾问商议,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
律顾问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顾问会同销售部共同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顾问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销售部
协助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准呆账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