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利川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利川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unde112 2014/8/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利川市殡葬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利川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目的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目标责任制。
市民政局是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市殡仪馆具体承办各项殡葬业务,为丧户开展系列有偿服务。公安、工商、国土、城建、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破旧俗、树新风,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六条城区修编范围内建立经营性公墓和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设施,由市殡仪馆统一管理。乡镇集镇建立经营性公墓,由乡镇负责修缮和管理。
农村推行以村为单位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定墓区,实行集中葬坟,边远高山地区的农村不具备设置公益性公墓的,可划定荒山脊地埋葬遗体。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方葬坟:
(一) 耕地、林地;
(二) 城镇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 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 修编城区规划、乡集镇规划范围内;
(五)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第三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九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城区界定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由市殡仪馆接运或者家属凭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四)市殡仪馆对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悼念及安葬等服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禁止在城区公共场所、街道、人行道、单位及公民家中搭灵堂、奏放哀乐、打锣鼓、唱孝歌、做道场等。悼念活动应在市殡仪馆举行。
第十一条城区修编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应安葬在规定的公墓内,禁止在其他任何地方安葬。
第十二条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火葬,市城区修编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三条市城区修编范围内国家建设,需占用坟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书面通知坟主,由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到规定的公墓,无坟主的由建设单位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在殡仪活动中,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和公民的宗教信仰,禁止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的殡葬管理
第十五条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要求将故者骨灰运回我市原籍安葬的,应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安葬地点和安葬事宜;要求将遗体运回我市原籍安葬的,在向市外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并报经市民政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有关入境手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