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未成年犯罪人临时犯罪人格研究在此阶段形成的犯罪人格同样具有临时性,相对于成年人的人格较易改变。日本刑法学家团藤重光所主张的“人格责任论”,即包括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②]就未成年人而言,其人格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尚不需对自己的人格形成过程承担全部的责任,因而往往能成为减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理由。而且,从预防再犯的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临时性使得其人格更易矫正,尚能从根本上预防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2001 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 21条规定: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该条规定即开了我国“人格调查制度”之先河,也有学者将其称作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社会调查制度”,而事实上该项调查内容的最终目的乃是为了对被调查者的人格特征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为量刑服务,故国内外较统一地称其为“人格调查制度”。在各国少年法上,一般都明文规定了要进行“犯人之人格调查”。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也主张: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①]转引自: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74页。 1、在人格发展的第五阶段中( 12—18岁),女孩约从 11岁男孩约从 13岁开始进入青春期。弗洛伊德认为青春期是一个骚动的时期,潜伏的生殖变化突然迸发, 将要摧毁自我及其防御。一方面,个体要从父母的从属关系中分离出来,情感上是痛苦的;另一方面,性的冲动开始产生,容易导致抵触情绪和情感波动。埃里克森认为,青春期的驱力(***力)的增加是破坏性的,新的社会冲突和要求也促使青年变得困扰和混乱。因此,在心理上形成了“自我统合”,而防止“统合危机”乃是这一阶段的任务。所谓“自我统合”,是指个体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环境的整合和适应: “统合危机”是指内部心理活动和外部环境的不平衡及不稳定。埃里克森认为,成功的“自我统合”应完成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人格才能得到健全的发展。这七个方面是:( 1)自我肯定对冷漠无情(2)成就预期对工作瘫痪;( 3)角色试验对消极认同;( 4)性别认同对性别混乱;( 5)时间前景对时间混乱;( 6)领导的极化对权威混乱;( 7)思想的极化对观念混乱。换言之,在 12—18岁中,个体的人格特质在以上七个方面便得以形成,在每组对立的人格特质中个体都会偏向于积极一方或消极一方,从而形成个体的人格特质。四6—12岁勤奋进取或自贬自卑 2、人格发展的第六阶段( 18—25岁),是个体从“暴风骤雨”的青春期逐步走向一个相对平静、相对成熟的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人格特质的发展任务是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体验爱情的实现,并融入社会。但由于寻找配偶与寻找工作包含着的诸多限制以及偶然因素,所以也孕育着生活的孤独感和窘迫感。从人格的社会性角度来看,个体在这个阶段最为明显的特征是人生观(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观)的确立。第五阶段形成的人格特质在此阶段趋于稳定和成熟, 日后将难以改变。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策同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