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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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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
( 试行 )
福建省教育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福建省《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的意见》(闽政办〔2008〕59号)精神,引导高职高专院校切实把加强内涵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大力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自觉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决定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开展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试点评估。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其提出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及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加快改革,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学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五)分类指导与全面建设相结合。既要推动学校以内涵发展为重心的全面建设,又要对不同类型的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六)评估工作与常态管理相结合。客观、科学、民主、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七)限期整改与专家回访相结合。评估后,学校应根据评估意见限期整改,同时由回访专家组给予整改诊断和指导帮助。
五、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
(一)高职高专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体育、艺术类院校除外);
,具有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设定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生师比
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
生均教学行政用房(平方米/生)
生均图书
(册/生)
综合、师范、民族院校
工科、农、林院校
18
18
16
18
15
15
15
15
14
16
16
9
80
60
60
80
4
医学院校
语文、财经、政法院校
体育院校
艺术院校
13
13
15
15
22
18
50
60
、实****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达到下表要求:
学校类别
综合、师范、民族类
院校
工科类
院校
农林类
院校
医学类
院校
财经、政法类
院校
体育、艺术类
院校
生均面积
(平方米/生)






(二)未具备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应尽快加大投入,在有5届毕业生前须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
六、应评未评学校的处理办法
高职高专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未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省教育厅将控制其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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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长,停止增设专业;有3届毕业生后至有5届毕业生前未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将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的10%,停止增设专业;有5届毕业生后未参加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将逐年减少其招生计划的20%,停止增设专业。
七、评估的指标体系
《福建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八、评估的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对暂缓通过的院校,在一年内必须进行再次评估,省教育厅将控制其招生计划的增长;若第二次评估仍未通过,将采取减少招生计划、停止增设专业等有效措施,促进其尽快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省教育厅每年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评估结论并报教育部备案。
九、评估的实施办法
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负责组织,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工作,并根据教育部的评估方案和我省的实施细则制订工作规程,以规范评估行为。
(一)评估程序
。学校要组织干部、教师认真学****有关文件,准确理解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内涵实质;认真回顾总结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对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做出基本判断,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