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方针,实 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根据《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计 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用水户和其他用水大户 (以下统称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 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用 水户和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第三条用水户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户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全省节约用 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设区市(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实施 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 用水用途构成。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关)核定下达,不得擅自变更。月计划用水量由用水 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 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纳入取水许可 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 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月计划用水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登记表明确的月度分 配水量。
第七条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 划建议;新增或临时取用水户应当于用水前 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用水户提出当年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 情况说明材料。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水户基本情况、 近三年的生产经营
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现状用水水平、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下年度 的生产经营情况预测和用水需求等。管理机关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示范文本和 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九条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和 用水户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 用水计划。
" 第十条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下达所管辖范围内用水户的
本年度用水计划;新增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 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户。
用水户对下达用水指标存在异议的, 可书面提出复核请求,管理机关自收到复核 请求之日起20日内核实答复,核实期间不停止对已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
第十一条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优先保障 其用水需求:
(一) 获得省级以上水效领跑者称号的;
(二) 获得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称号的;
(三) 用水效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 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量占其总用水量的 30%以上的;
(五) 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措施且节水成效显著的。
第十二条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