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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6/7/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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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隐性采访的行为界限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也不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形象和声音用暗藏的摄象机或录音机记录下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传播的行为。隐性采访的作用?满足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公权力?维护公共利益隐性采访的误区?泄露隐私?引诱犯罪?满足低级趣味?片面追求轰动?舆论导向模糊隐性采访的方式: ?***偷录:记者不干预新闻事件,始终保持中立,只是将事态发展过程偷偷地记录下来,成为新闻事件的旁观者。?涉入式采访:记者在不公开真实身份的前提下涉入新闻事件之中,成为新闻事件的经历者。有争议的问题? 1 、记者冒充“有犯罪嫌疑的人”搞暗访是否合法? ? 2 、新闻记者在采访中是否享有职能部门的特权? ? 3 、隐性采访可能引起哪些权利冲突? ?4 、记者隐匿身份的采访行为是否缺乏职业道德? ?5 、如何平衡隐性采访中的冲突? 记者是否有权“卧底采访”? ?“卧底采访”不能等同于“卧底侦查”。卧底侦查作为专门的刑事侦查活动, 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机关。是国家赋予特殊机关的“司法权力”。?新闻传播机构和新闻记者作为职业的信息传播者,在法律上,记者与公民地位平等,享受的权利相当,国家法律并没有授权记者有可以冒充“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搜集证据、揭露犯罪的法外特权。隐性采访与公权力的冲突隐性采访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 《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隐性采访的禁区。如《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新闻出版、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新闻媒体也不得采访报道。”?另外,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新闻媒体也不例外,记者不得以暗访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采访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评论报道。新闻记者有义务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自觉维护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军事禁区的秘密和法庭的正常审判秩序。隐性采访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国家安全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解释“专用间谍器材”为: “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我国《刑法》第 284 条规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 即使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 也不可以随意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录设备。隐性采访与私权利的冲突隐性采访与被采访对象知情权、表达自由的冲突?在任何采访中, 被采访对象对记者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的目的都会有知情的愿望, 出示《采访证》, 告知对方采访的目的是记者的义务。?而在隐性采访中,由于记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又不告知对方采访目的,秘密地进行的采访, 因此,被采访对象“知的权利”被忽视了,其也就失去了一定的表达自由,包括选择不“说”(拒绝表达)的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即使在“说”的时候,也失去了选择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进行表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