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一、交货条件:
(一)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工 期:X年X月X日之前竣工并验收完毕。
二、合同价款
(一)合同总价包括:原供热系统拆除费、锅炉设备供应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检测费和其它费用。
(二)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三、款项结算
(一)锅炉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95%的合同总价款;
(二)留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在三个采暖期结束后一周内付清。
(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四)结算方式: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伍份),发票(按合同总价直开采购人),供应商持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发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与采购人结算。
四、运输
(一)运输由供应商负责,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锅炉设备供应地点运送至交货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二)运输方式由供应商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货。
五、质量标准
(1)设备安装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2)设备检验结果以西安质监部门检验结论为依据。
六、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内
1、设备安装后接到甲方通知,保证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参加调试直至合格。
2、锅炉设备质保期为三个采暖季,终身维护。同一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第一个采暖季设备运行30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4、发生故障问题,接到采购人通知后:
(1)应于当日2小时内派出专业的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需送回生产厂,供应商承担往返费用;
(2)在24小时内作出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否则采购人有权指定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锅炉运行中派专人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征求用户意见,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二)质保期满后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以合理的价格提供维护和保养服务,当发生故障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质保期内同样的要求进行维护处理。
(三)人员培训:免费为采购单位开展锅炉使用培训,培训内容:
1、锅炉设备结构原理、电气原理、控制原理
2、使用及维修知识
3、其它必备的知识
七、技术与服务
(一)提供技术资料:2套
1、产品合格证
2、锅炉安装原理图、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服务承诺: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合同和锅炉设备的相关文件为准。
八、验收
(一)锅炉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采购人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
(二)锅炉设备安装调试、检测并正常运行后,由供应商进行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三)采购人确认供应商的自检内容后,组织供应商(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进行系统验收(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伍份)作为对锅炉设备的最终认可。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锅炉设备实施过程